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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决定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迅速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全市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和有关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切实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第一实施责任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第二实施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处理预案,做好防疫资金和物质准备。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有关区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会议,分析、部署、检查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二、明确各职能部门责任,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协调配合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负责组织供应疫苗、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制定并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计划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技术方案。财政部门根据防疫工作需要及时拨付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所需资金,切实加强防疫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交警、交通部门负责公路设站工作的协调配合与监督检查。工商部门根据疫区封锁情况,负责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查处贩运、买卖病死动物的不法商贩。公安、武警部门负责维护疫区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病畜扑杀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困难群众的安抚和救助工作。卫生部门负责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人群疫情的监测、预防、控制和扑疫人员防护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动物产品口岸检验检疫,防止疫情传入和传出,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共同做好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地方人民政府或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重大动物疫情,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自接到疫情报告或者举报之日起1个月内,由动物防疫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并向各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2个月内,按程序对有关责任人做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乡级行政区域内,口蹄疫防疫密度、禽流感防制重点区域防疫密度、狂犬病防疫密度低于100%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追究辖区内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未及时发现和按规定报告疫情、未采取有关措施控制和扑灭,引起疫情扩散蔓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乡级行政区域首例动物发病24小时内未发现,接到疫情报告12小时内未采取措施,或因防制措施不落实,引起2个以上的村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首例动物发病48小时内未发现,接到疫情报告12小时内未采取措施,或因防制措施不落实,引起2个以上的乡镇发生疫情的。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乡级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村发生疫情,或县级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乡镇发生疫情,视情节轻重,追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有关部门和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重大动物疫情,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造成疫情传播、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中未履行规定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疫情传播、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动物防疫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或未经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造成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

常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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